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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陕西省人社厅关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5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37号)等有关精神,增强高校服务社会和地方经济的意识和能力,激活和释放高校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活力,同时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整体质量的提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应切实履行服务社会的职能,鼓励和规范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工作。未经单位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新创业等行为。

第三条 创新创业工作方式

创新创业工作方式包括在岗创业和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是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通过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携带科技成果到与本单位工作职能相关的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离岗创业是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离开学校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者自主创办企业,离岗期间保留与学校的人事关系,聘用合同暂停履行。

第四条 在岗创业期间管理

(一)对于以兼职方式在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应按照《十大正规足球外围网站关于规范教师校外兼职及社会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西电人〔2019〕53号)对其聘期工作合同进行修订,在完成单位总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就兼职期间的专业技术岗位目标任务、考核管理、工资待遇等内容予以约定,在外兼职时间不得超过在校工作时间的20%,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对于以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方式在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应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就挂职期间履行的工作职责、考核管理、权益归属与分配等予以约定。具体办法参照《十大正规足球外围网站青年教师赴国内重点研究机构、企业挂职锻炼的规定》(西电人〔2015〕77号)有关内容执行。

(三)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规定,学校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条 离岗创业期间管理

(一)对于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应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三方的权利义务、服务期限、权益归属、收益分配、保密等有关事项。

(二)离岗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期间聘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延续至离岗期满。

(三)离岗期间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由学校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由学校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应按年度预交至学校计划财务处,缴费基数按学校同类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离岗期间作为学校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

由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工亡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公死亡的,执行国家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四)离岗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12月底向学校按规定报告当年创业进展情况,并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意见由所在企业出具,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离岗创办企业业绩突出,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有以下情形的,年度考核应视为不合格:未按年度预交各类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经催缴后仍未缴纳的;未按照自然年度向学校报告创业进展情况的。

(五)离岗专业技术人员发生违纪情形时,由所在企业认定相关事实,学校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离岗专业技术人员与学校或所在企业发生纠纷时,按有关规定或途径解决。

(六)离岗期间或离岗期满,离岗专业技术人员返回单位工作的,学校将其聘用在相应专业技术等级岗位上工作,同时恢复履行聘用合同;离岗专业技术人员逾期不返回单位工作的,学校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及人事关系,同时移交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第六条 离岗申办及终止程序

(一)离岗申办程序

1.个人申请。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离岗创业申请和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离岗创业意向和方式,同时填写《十大正规足球外围网站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审批表》。

2.单位审核。根据国家及陕西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科学研究院(含保密办公室)会签,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

3.签订协议。经学校批准的离岗创业人员,与学校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书,明确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单位及本人有关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处理办法等。离岗创业人员自觉服从学校考核评价及管理相关规定,每年年度考核时由学院通知本人,填报创业情况和履行约定情况。

4.办理离岗手续。已获批准并签订离岗协议的,在离岗前需到党委组织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后勤保障部办理党组织关系、任课安排、指导研究生、固定资产等交接手续。

(二)离岗终止程序

1.专业技术人员提前1个月递交离岗终止申请,并提供离岗期间考核、奖惩及工作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返回学校工作的,由人力资源部及二级单位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协助本人积极参与校内岗位聘用、办理返岗手续,根据新聘岗位情况恢复工资待遇。

3.申请辞职创业的,学校及时终止人事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社保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4.对于未按要求办理或超期未办理终止离岗创业手续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期间,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的科技成果和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依据。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期间,原在校内承担的国家重大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可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变更项目负责人,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期间,需要使用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的,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及专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或未经学校批准离岗的,由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相关规定,按照“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进一步出台离岗创业相关具体政策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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