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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规范其资金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是学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分为:科技成果转化I类项目,指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科技成果转化II类项目,指科技人员面向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科技成果转化III类项目,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包括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创办企业、陕西西安电子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转化、校外机构投资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II类项目资金,指承接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的科研合同经费,具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科技成果转化I类、III类项目按照学校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应履行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有效行使。

(一)科学研究院:负责项目合同管理、经费划拨,会同计划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审核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合规、有效地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结题审计等工作。

(三)人事处:对科研人员的科研绩效发放进行审核等。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等。

(五)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仪器设备、材料的购置管理等。

(六)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作价投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过程管理等。

(七)学院、实验室、研究所(简称“院所”)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负有监管责任,负责对科研项目进展、预算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并对固定资产具体管理。

(八)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章 科研项目资金预算

第四条 科研项目资金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照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五条 除项目委托方有明确规定的,科研项目资金预算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研协作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科研绩效、专家咨询费、业务接待费、间接费用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科研协作费:指学校在承担科研项目时,需要委托校外独立法人单位进行协作研究的项目,因外部协作而发生的费用统称为科研协作费。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劳务费: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一)科研绩效是指按照项目组的科研工作量和科研产出奖励对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费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合作方式按照不超过总经费的40%预算。

(十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十三)业务接待费:指用于跟项目相关的业务接待所产生的费用,按照不超过总经费的5%预算。

(十四)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总经费的10%预算,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总经费的5%预算。

第六条 科研项目资金预算按照项目负责人编制、院系审核、科学研究院会同计划财务处复审的三级程序进行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并签字确认。院系对预算进行审核,签署意见。科学研究院、计划财务处分别对其进行复审。

(二)项目负责人需在首笔经费进账时向科学研究院提供合同经费总额预算表。若需分设子课题的,还需递交子课题的预算。

(三)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相关约定执行,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除科研绩效、业务接待费调整报科学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备案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求自行调整其他科目。

第三章 科研项目资金划拨

第七条 科研项目资金到账后,由科学研究院与计划财务处配合项目负责人完成科研项目立项、科研项目资金划拨、开具发票及合同免税等事宜。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全额计提且不低于到账经费的10%,其中,8%由学校统筹使用,2%由院所统筹使用。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全额计提且不低于到账经费的5%,其中,3%由学校统筹使用,2%由院所统筹使用。学校部分主要用于学校科研管理费用、固定资产占用费,公共水、电、气、暖消耗及少量业务接待费(不超过总经费的0.5%)等费用;院所部分主要用于院所科研管理费用、超出额度的房屋及水电消耗等费用、项目组版面费、办公用品等支出。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可以对项目的研究内容等进行分解,但必须明确子项目负责人及其责权利,并签订校内任务书。

第四章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条 科研项目资金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审批程序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一)设备费:使用科研项目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资产,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谋取私利。设备购置严格按照学校招标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材料费:材料购置按照学校采购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三)科研协作费:科研协助费的支出按照学校科研外协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四)差旅费:差旅费的支出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会议费:会议费的支出按照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劳务费发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发放标准和要求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国家要求执行。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可按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七)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的支出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八)科研绩效:分年度按学院考核发放,若由于项目执行不当引起项目无法结题,造成退还项目经费的,团队科研绩效按年度退还到学校,由学校统一按原渠道退回。

(九)业务接待费:5%用于跟项目相关的团队业务接待,具体支出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五章 科研项目资金结余结算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执行期结束后或任务完成后,收支相抵后的剩余资金。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必须结题并由甲方出具相关结题证明文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根据学校制定的科研项目资金结账管理办法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校内管理办法予以结账。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结题验收后,其结余经费全部转入项目组科研发展基金,具体按照学校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科研、财务、资产、采购、人事、审计及监察等部门、学院和项目责任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资金使用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审计处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对资金使用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将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其依纪依法妥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由科学研究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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