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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进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91号)、《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陕人常发〔2017〕52号)和《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学校建设特色鲜明一流大学的目标,全面发挥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在强化基础研究的同时,加强产学研合作与应用技术研究,在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转化的过程中,增强学校科研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学校服务社会能力与影响力。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应坚持解放思想、激发活力、权责一致、利益共享、公平公正、奖惩分明的基本原则,明确集体决策、分级审批、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程序简化的管理规则。

建立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由市场决定的定价与报酬机制,和有利于提高科技人员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形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反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互动机制,完善纵横向科研业绩考核同等对待的考评与聘任激励机制,健全部门之间、部门与院所等其他单位之间协同协作工作机制,和面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及条件保障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成果完成人”),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或者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所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其所有权归属学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六条 学校根据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照三类项目进行管理。其中,科技成果转化I类项目指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科技成果转化II类项目指科技人员面向企业、高校及科学研究院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科技成果转化III类项目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包括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创办企业、陕西西安电子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资产公司”)投资转化、校外机构投资转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学研究院、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等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学研究院、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部门根据自己业务领域相关规定修订相应办法,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一)纪委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借机谋取私利、搞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负责探索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

(三)科学研究院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为成果完成人做好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四)人事处负责建立健全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返岗任职、职称晋升等管理制度和办事流程,明确各参与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作价投资的核算、分配等。

(六)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支撑。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科技成果登记、使用、处置、资产评估备案方面的制度,维护国有资产完整。国资处统一管理所有固定资产,由科学研究院归口具体管理无形资产。

(八)资产公司负责科技成果价值评估、作价投资的具体手续办理等。

(九)成果完成人和所在学院、实验室、研究所(简称“院所”)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责任人,对成果的真实性、实用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I类、III类项目一次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拟转化值,下同)300万元以下的,由科学研究院审批;一次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一次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00万元(含500万元)至800万元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校党委常委会审批。通过审批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备案。

第九条 全校师生应按要求将科技成果进行梳理、整理、登记、归档、报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学校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管理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查询、统计、使用、处置、对外宣传与校企对接服务等工作提供便利。

第三章 转化实施

第十条 科学研究院、资产公司对确有市场价值、成熟度较高的科技成果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和推介。

第十一条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I类、III类项目,转化程序如下:

(一)资产公司负责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应充分征询、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见,及时反馈评估结果。其中,科技成果进行转让时,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形成价值评估报告。

(二)科学研究院、资产公司与成果完成人共同参与成果受让方的谈判并制定转化方案。成果定价可以采用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竞价拍卖等多种方式确定。

(三)科学研究院对成果完成人及单位、成果简介、拟交易价格、受让单位或个人等信息通过科学研究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原则办理成果转化相关手续;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四)科学研究院、资产公司配合成果完成人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时应注明签署地,原则上为西安市。其中,科技成果转化III类项目须由资产公司与成果受让方签署合同,合同经资产公司盖章后方可生效。合同生效后,成果完成人应自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义务,相关单位应认真组织、督促落实。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成果完成人应积极配合学校与受让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时,应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II类项目,学校应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中对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没有约定的,根据以下方法管理: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三类项目实际情况,将收益按照不同比例分配给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科学研究院、院所及成果完成人。其中,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学校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营等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由科学研究院按照知识产权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成果收益尊重教师意愿,可按照原有分配原则进行分配,也可按II类项目进行管理,用于成果的进一步完善。

科技成果转化I类、II类及III类项目具体收益分配方法和管理流程规定如下:

(一)科技成果转化I类项目,将成果转化净收入的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20%按照2:1:1的比例分配给知识产权专项基金、学校和院所。成果转化净收入一般以许可、转让合同实际交易额扣除完成本次成果转化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来确定。直接成本应包括科技成果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以及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税金等。

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两年内未转化的专利,学校可以采取挂牌交易、拍卖或批量挂牌转让等方式进行转化,具体价格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对于成果完成人不再维持的专利,由学校统一信托给资产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单位处理。

(二)科技成果转化II类项目,在确保履行合同任务的前提下,经科学研究院考核合格后,允许提取不超过当年到款经费的40%作为科研绩效发放给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全额计提且不低于到账经费的10%,其中,8%由学校统筹使用,2%由院所统筹使用。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按照5%收取,具体比例为学校统筹3%、院所统筹2%。

科技成果转化II类项目办理结账手续后,可从结余经费中为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发放成果转化奖励,具体按照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科技成果转化III类项目,原则上成果定价需在500万元以上,以此成果作为技术支撑创建企业时,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有不少于企业全部股权的10%,成果完成人持有剩余的约定股权,成果完成人之间的持有比例由内部协商解决。成果完成人可优先对学校持有股份选择回购,回购流程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转让有关管理办法进行,避免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贱卖等情况。

(四)科技成果转化I类、III类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转化的项目,将收益的80%以股权奖励的形式奖励给成果完成人,20%以现金奖励的形式按照2:1:1的比例分配给知识产权专项基金、学校和院所。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I类项目中,对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现金奖励的,科学研究院对相关信息通过其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

(一)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包括转化的科技成果的名称、种类(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及其他)、转化方式(转让、许可)、转化收入及取得时间等。

(二)奖励人员信息包括获得现金奖励人员姓名、岗位职务、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的贡献情况等。

(三)现金奖励信息包括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总额,现金奖励发放时间等。

(四)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包括技术合同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登记情况等。

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科学研究院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公示信息结果和个人奖励数额形成书面文件留存。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科学研究院组织认真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六条 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科学研究院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通过其网站进行公示,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科学研究院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相关信息进行上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科学研究院组织认真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人事人才工作制度和运行保障机制,协调处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关系,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可持续发展。

人事处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校企双方专业人员交流任职等制度,对在岗兼职人员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限、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及返岗条件做出规定并在校内公示。

鼓励并支持教师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开展产学研合作,积极争取科技成果转化;在知识产权关系明晰、项目组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成果转化、入股办企业,以离岗创业形式或开展成果转化的人员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

项目组应明确学校、科研团队与创业团队等内部的股份关系,并给予技术上的支持;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在工作业绩考核及技术职务聘任时予以充分肯定,主要考核成果转化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在岗位设置、职务聘任和专家申报时予以倾斜。

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创业或留职离岗创业期间,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创业期间从自己创业公司返回的科研经费只收取1%的管理费,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的科技成果和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八条 鼓励相关机构、单位或个人参与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机构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在学校独资、控股或参股企业中实施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积极引入技术转移机构,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队伍建设。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转移机构,允许其提取不高于10% 的科技中介服务费(具体与成果完成人协商),用于人员聘用、日常办公、差旅、成果推广等支出。

第二十条 支持科研团队结合地方经济、区域经济的要求,依托学校学科和专业优势,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出资,与地方政府、企业联合建立研究院。研究院的设立、运行等,依照学校相关办法实施管理。地方政府、企业投入研究院的经费纳入学校科研经费总量,返回学校的经费不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探索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积极与企业、研究院所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和研究生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提高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场地、信息网络和商事、法律服务,建立微创新实验室、创新创业俱乐部等,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等新型孵化模式。

组织有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学校科技人员和天使投资人开展志愿者行动,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创业辅导以及技术开发合作援助,编写师生创新创业成功案例作为学校创新创业教辅材料。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对学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本科生院建立在线资源精品课程、虚拟实验等知识产权推广机制,激励教师持续建设教学资源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加快推进学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学研究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学校各类研发平台,按功能定位,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加大向社会开放的力度,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支撑。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有偿开放的,严格按国家工商、价格管理等规定办理,收入、支出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六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原则上三年内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解除聘任等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统一账户。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七)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八)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九)学校各类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及进修人员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责任大小及获益比例由收益方进行分担,其中,学校、院所、成果完成人分别按赔偿总额的8%、2%、90%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和院所的赔偿从相应的管理费中支付,成果完成人赔偿从其个人收入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在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后,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学校相关领导、工作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等。

第二十七条 对于积极维护学校权益,检举揭发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十大正规足球外围网站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西电科〔2016〕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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